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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域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发布时间:

汪域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711执162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判日期: 2016-09-05

合 议 庭 : 毛佳怡唐文武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域铎,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芷缘,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彬,男,满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汪域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现查封被执行人赵彬名下的小型汽车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彬名下的小型汽车一台。

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过户抵押和其他贬损财产价值行为。

二、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封,法院将依法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文武

代理审判员毛佳怡

人民陪审员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詹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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