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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明律师针对特定案件辩条思理的胜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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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辩条思理,顾名思义即是博辩于文,思之以理,体现在诉讼中即是在法定证据及事实面前侧重法理阐述从而赢得诉讼。谢晓明律师2017年接受了两起企业诉前高管即总经理陈静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同一被告陈静的二审诉讼代理委托,经阅卷分析谢晓明律师认为此两案原审判决同存同样的错误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但同时也深感该两案的二审应侧重辩条思理,方能转败为胜。

  该两起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被告系两原告公司(均为中方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在两起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之一未实际收到英方某公司80%货物尾款、另一原告未实际收到德方某公司100%货款,经查极有可能系黑客截取了英方、德方公司分别汇给两原告的80%、100%货款,而两英方公司及德方公司也分别报了警,两原告公司最的报案被中国警方以损失非两原告公司损失为由未予立案。至此,两原告公司完全可以依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按照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涉外民事诉讼解决,但却转而将时任该两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告上法院,一审结果被告均败诉。

  针对上述两案,谢晓明律师从辩条思理的角度判断:首先,原告两公司货款之“损失”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在中国警方不予立案前提下完全可以提起涉外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其次,不论从公司法的角度、还是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角度,都不存在被告承担损害公司利益之责任,为此二审中除了列举新证据外,谢晓明律师主要是从辩条思理的角度陈述了原判决存在的错误,并指出两原告提起涉及民事诉讼不论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还是从适用中国法律、还是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均不存在诉讼障碍,最终二审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将两案发回重审,重审历时半年后两原告被迫撤回了对被告陈静的起诉。

律师观点

所谓辩条思理,顾名思义即是博辩于文,思之以理,体现在诉讼中即是在法定证据及事实面前侧重法理阐述从而赢得诉讼。谢晓明律师2017年接受了两起企业诉前高管即总经理陈静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同一被告陈静的二审诉讼代理委托,经阅卷分析谢晓明律师认为此两案原审判决同存同样的错误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但同时也深感该两案的二审应侧重辩条思理,方能转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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