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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王宇、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王宇、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沈和执字第2178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判日期: 2016-12-26

合 议 庭 : 史新宁倪志搏庄玉伟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中国银行沈阳沈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81784364-3。

负责人:赵雪松,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彬,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宇,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雷扬,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宇、雷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庄玉伟

审判员倪志搏

执行员史新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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