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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戚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孙某与戚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基金折价款共同财产债务复印件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64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6-27

合 议 庭 : 张莹张力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孙某

被  告: 戚某

原告代理律师: 李瑛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刘新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传奇电气沈阳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瑛,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戚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张莹,人民陪审员杨美慧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瑛、刘新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的父亲孙继民与母亲戚桂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于1980年出生。2001年原告父母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房产,2005年3月30日,孙继民去世,2006年12月29日用共同财产在光大银行购买了基金,2007年8月9日在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生命富泰赢家两全型投资连结保险》,2010年6月11日戚桂珍去世。戚桂珍父亲戚丕正于2012年6月11日去世。戚丕正有四名法定继承人,分别是戚桂珍、戚某、戚桂霞和戚桂基。因原告与戚某关于分割财产份额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戚桂珍投保的基金和保险归原告所有;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戚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孙继民与母亲戚桂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原告父母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房产,建筑面积49.23平方米。2006年12月29日戚桂珍在光在银行购买了一份基金,2007年8月9日戚桂珍在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生命富泰赢家两全型投资连结保险》。2005年3月30日,孙继民去世,2010年6月11日戚桂珍去世。戚桂珍父亲戚丕正于2012年6月11日去世。戚丕正有四名法定继承人,分别是戚桂珍、戚某、戚桂霞和戚桂基。在本院诉讼期间,戚桂霞和戚桂基表示其应分得的份额全部赠予孙某。

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建筑面积49.23平方米房产,经本院委托,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是:评估总价为34.87万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死亡证明、房照复印件、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房产、戚桂珍在光大银行购买的基金和在生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孙继民和戚桂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孙继民先去世,孙继民去世后由戚桂珍继承的份额为全部财产的3/4,孙某继承1/4。戚桂珍去世后,由孙某继承一半即3/8,戚丕正继承一半即3/8。戚丕正的继承人有孙某、戚某、戚桂霞和戚桂基。每人分得3/32,孙某总计分得1/4+3/8+3/32+3/32+3/32=29/32,戚某分得3/32。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房产,归原告孙某所有为宜,孙某给付戚某折价款32690.6元,戚桂珍在光大银行和生命人寿的保险由原告孙某和被告戚某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领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27-31号,建筑面积49.23平方米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戚某折价款32690.6元;

二、戚桂珍名下在光大银行的基金原告孙某分得29/32份,被告戚某分得3/32份;

三、戚桂珍名下在生命人寿的保险由原告孙某分得29/32份,被告戚某分得3/32份。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0元,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17898元,被告戚某负担1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力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人民陪审员杨美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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