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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李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词】分居、感情破裂、酗酒、不同意离婚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109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14-10-28

法  官:栾兰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李某某

被  告:吕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石莉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丹,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栾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丹、石莉,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一般,后因被告经常酗酒,半夜回家,甚至几天不回家,被告经常不回家是在外边打麻将、下棋,我们总因为被告喝酒争吵,被告还打过我,我们之间无婚生子女,没有正常夫妻生活。被告挣钱也不交家,这些都是我们感情破裂的原因,今年8月被告到我单位把我打了,我也报警了,今年6月29日我离家分居至今。现要求离婚,婚后有一辆辽AXXXXX起亚轿车一辆,要求归我所有,我给被告2万元,车现价值4万元。婚后在开原买了一处房子,总房款是105778元,贷款72000元,现在还有3.6万元贷款未还,房子归我所有,用总房款减去剩余贷款后给被告一半的补偿款34889元,房子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没有房证,什么时间能办下来不清楚。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时间属实,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原告所述我们产生矛盾原因不属实,我们有矛盾,什么原因我不清楚,我认为喝酒是正常的,我没打过原告。原告所述分居时间属实。我去原告单位是为了找原告,管原告要户口本,我们之间是互相厮打。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车归我所有,我给原告2.5万元,车现价值5万元。房子应按现价值大概22万元,因为原告有过错,所以我认为房子应归我单独所有,无其他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无有价证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社区证明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充分,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栾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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