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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发布:2007-09-07 实施:2007-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7年5月14日〔2007〕辽行他字第1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