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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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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发布:2007-07-05 实施:200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7215日〔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

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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