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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李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103民初12752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16-12-16

法  官: 王颖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娜

原告代理律师: 吴涛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高宇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刘艳敏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刘新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关尚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宇,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涛、高宇,被告李娜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刘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并非原告单位员工,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系案外人飞利浦公司促销员,其从事工作隶属于飞利浦公司,受飞利浦公司管理。原告系飞利浦公司的代理商,仅负责所代理产品的销售,被告即不隶属于原告,也不受原告安排,与原告无任何劳动关系。沈河劳人仲字(2016)18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沈河劳人仲字(2016)18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娜辩称,被告系为原告工作。2012年12月30日入职原告公司,在商业城店销售飞利浦小家电,2013年9月被公司调到卓展店从事营业员工作。原告是代理飞利浦公司销售工作的,即飞利浦工作的经销商,在沈阳有多处销售网点。被告的工作是由受原告公司赵海波、娄凯、关红英、关尚毅领导和指挥。被告是倒班制工作,工作的安排是由赵海波直接安排,工资由原告公司按月发放,每月2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以打卡方式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卓展商场(沈阳恒辉商业有限公司)签有租赁专柜的合同,由于卓展商场不能为被告提供,被告认为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娜于2013年2月入职原告单位,在原告单位代理销售的飞利浦品牌担任营业员工作。每月25日左右,原告股东关红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被告发放工资。最后一笔工资的发放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交接工作,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被告李娜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6月8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6)18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沈劳人仲字(2016)184号仲裁裁决书、银行对账单、企业信息查询卡、照片、供应商结算单、库存清点单、××案、录音、证人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亦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者应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通过被告李娜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企业信息查询卡、照片、供应商结算单、库存清点单、××案、录音、证人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李娜从事原告经营范围内工作,日常工作受原告单位员工赵海波、娄凯等管理,每月工资由原告股东关红英发放,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本案原告虽主张被告李娜为飞利浦员工,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自2013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自2013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佟丹阳

律师观点

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世纪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涛、高宇,被告李娜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刘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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