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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李英宝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赵某、李英宝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数罪并罚、赌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共同犯罪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皇刑初字第39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赌博罪

裁判日期:2015-07-13

庭:慕乔段雷

审理程序:一审

原  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李英宝赵某

被告代理律师:石莉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英宝,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天德乡岔河村二社)。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羁押43天)。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抓获),2015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莉,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抓获),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9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李英宝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李英宝及辩护人石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李英宝经预谋后,在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东1门006-007被告人赵某的摊位内,组织余某等六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赌资人民币58700元,其中二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李英宝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人黄某甲、姜某、贺某、黄某乙、刘某、王某、张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李英宝的供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英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英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希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宝、赵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英宝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英宝、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合理,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刑初字第00428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被告人李英宝刑罚的缓刑部分,即被告人李英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英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

已缴纳的罚金依法上缴国库,未缴纳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执行完毕。

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英宝、赵某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九千八百元及收缴的赌资人民币五万八千七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雷

审判员慕乔

人民陪审员何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肇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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