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域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发布时间: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711执162号
案件类型: 执行
裁判日期: 2016-09-05
合 议 庭 : 毛佳怡唐文武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域铎,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芷缘,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彬,男,满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汪域铎与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现查封被执行人赵彬名下的小型汽车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彬名下的小型汽车一台。
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过户抵押和其他贬损财产价值行为。
二、查封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向法院提出解封,法院将依法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文武
代理审判员毛佳怡
人民陪审员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詹文硕